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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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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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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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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CE 认证之 送样信息表(Product Information)填写




欧盟认证

认证信息表

EN 300328 第 5.4.1 章节列出了基本无线电套件的 Product Information 包含内容。





产品信息说明

5.4.1 产品信息
为了进行测试套件,制造商应说明以下信息。 该信息应包含在测试报告中。 附件 E 中的申请表可用于:

  • a) 宽带数据传输设备的类型:FHSS 设备或其他类型的宽带数据传输设备(非 FHSS 设备)见第 4.2.1 条);
  • b) 在 FHSS 设备的情况下:跳频数和每个信道的驻留时间。 对于可能具有不同停留时间的 FHSS 设备:平均停 留时间和最大停留时间。 对于自适应FHSS设备,最大跳频数和最小跳频数;
  • c) 关于自适应性,设备类型:非自适应设备、自适应设备或可以在自适应和非自适应模式下运行的设备;
  • d) 对于自适应设备:是使用 LBT 还是 DAA(见第 4.3.1.7 节和第 4.3.2.6 节)以及设备实现的最大信道占用时间;对于基于 LBT 的自适应非 FHSS 设备,该设备是基于帧的设备(条款 4.3.2.6.3.2.2)还是基于负载的设备(条款 4.3.2.6.3.2.3);
  • e) 对于非自适应设备,设备使用的最大占空比。对于在射频输出功率和占空比方面具有动态行为的设备,应描述这种行为。 (例如
  • 应声明占空比和相应功率电平的不同组合);
  • f) 对于要执行的每个测试,最坏情况配置(见第 5.3.1 节);
  • g) 设备可以运行的不同发射运行模式(见第 5.3.2.2 节);
  • h) 对于在 g) 项下声明的每种模式,应声明以下内容:- 传输链的数量;- 如果有多个传输链处于活动状态,则功率是否平均分配;- 接收链的数量;- 是否实施天线波束赋形,如果是,则该发射操作模式的最大波束赋形增益(Y)或总天线增益(G + Y);
  • i) 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
  • j) 标称信道带宽。对于非自适应 FHSS 设备,这是在单跳频上运行时的标称信道带宽;
  • k) 设备的类型,例如:独立设备、组合设备或多无线电设备(另见第 5.3.4 条);
  • l) 适用于设备的运行环境概况(例如正常测试条件和极端测试条件)(另见第 5.1 条);
  • m) 无线电设备功率设置和一个或多个天线组件的预期组合、它们相应的最大增益 (G) 和得到的 e.i.r.p.水平也考虑到波束形成增益 (Y) 如果适用(另见第 5.3.2.2.4 条):- 对于处于接收模式的设备,天线组件增益和/或波束赋形增益不同于发射模式,天线组件、它们对应的最大增益 (G) 和适用于接收的波束赋形增益 (Y)模式;
  • n) 独立无线电设备的标称电压或插入式无线电设备的组合设备的标称电压;
  • o) 任何可用于促进测试的特定测试模式;
  • p) 技术类型(例如蓝牙®、IEEE 802.11™ [i.3]、IEEE 802.15.4™ [i.4]、专有技术等);
  • q) 对于实施第 4.3.1.4.3.1 条中的选项 1 或第 4.3.1.4.3.2 条中的选项 1(频率占用要求)的 FHSS 设备,如果无法通过第 5.4.4.2.1 条第 5 步中的测量来证明合规性(由于无法测量接收和空闲模式下的频率占用),应提供统计分析以证明符合频率占用要求;
  • r) 对于实施第 4.3.1.4.3.1 条中的选项 2 或第 4.3.1.4.3.2 条(频率占用要求)中的选项 2 的 FHSS 设备,应提供统计分析以证明符合此要求;
  • s) 设备是否支持第 4.3.1.13 条或第 4.3.2.12 条中定义的地理定位能力。
EN300328 附件 E 中提供了信息参考表格(不完整):



附件中的认证需求表

以下以基于负载的自适应 2.4G Wi-Fi 设备为例,支持b,g,n,ax 及 BLE 5.0,信息表中应当提供的信息如下:



认证信息表样例

CE 认证中关于信息表需要提供的除上述基本信息外还需要提供 RF 相关性能,比如设计文件、目标功率、天线信息等相关文件,根据实验室需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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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 . 产品的型号,编号。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 安全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 .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 . 产品电原理图。
g . 产品线路图。
h .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 . 产品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 . 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证书 。
l . CE符合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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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表
产品说明书、图片、各种产品性能规格原理资料
需要寄样的要准备样品
然后审核通过就等发证
其实办理时候就是第三方给申请表,填个申请表,然后会根据产品给你资料清单,然后按照准备,然后会告诉你需要不要寄样或者其他流程。然后等检验通过,然后等着拿证书

需要办理的话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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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志(标记)也就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之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CE认证需要准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1、产品使用说明书。
2、安全设计文件(包括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3、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产品电原理图。
5、产品线路图。
6、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7、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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