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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 str 检测未在女方体内发现 DNA ,从生物学角度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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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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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个小概率事件概率相乘”这种愚蠢的言论,有些人要不想一想,这些事件是不是相互独立的,你凭什么在不提供任何论证的情况下言之凿凿认定相互独立。
按有些人的说法,str效力真那么高,多少案子要判无罪,多少强奸犯会被放跑。说白了,有些人是在认定无罪的立场下讲出这样的话的,在得知男方将女方从13楼拖回14楼的消息后,你们怎么敢这么笃定?
程序正义,疑罪从无,口供定罪。真是懂完了,立体防御,逻辑闭环,信源还都是男方母亲一张嘴。正义?真是为了正义,去检举去监督啊,在这口嗨什么?谁不是为了情绪,还套个程序正义的皮。
还冲司法系统?质疑司法流程的有,有些人拐男女对立,认为塔是向女斜的人是质疑司法流程的合理性?自己想的是什么自己不清楚?
你们赶紧去举报这个问题,我再也不想看到这个提问下的回答了。真的,互联网上不要讲道理,直接魔法对轰算了。

原文地址: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89647498805742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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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朋友问起来如何解读大同这个案子里STR的检测,所以有了这个回答,咱们就光聊技术,不评价案子。
在很多性侵案件的讨论中,DNA检测常常被当作万能证据来谈。有人说现在技术这么强,哪怕蹭一下就能查出来,也有人说洗都洗不掉,一查一个准。这些说法乍听合理,但多数时候经不起推敲。
DNA当然是强有力的证据,但它不是魔法,它有保存要求、降解规律、技术限制,也有实际操作中的各种变数。尤其是在涉及精液作为证据来源的性侵案件中,理解技术原理和边界更为重要。
性侵案件中,警方在现场提取样本,首先要判断的是:是否存在精液。这一步靠的是生化和形态学检测,包括酸性磷酸酶染色、PSA抗原检测和精子显微镜观察。
只有确认样本是精液,才会进入下一步,也就是提取DNA并进行STR分型。这里的STR,全称是 Short Tandem Repeat,短串联重复序列,是人类基因组中特异性极强的一类小片段。不同人之间这些片段重复次数不同,简单的理解就是跟商品条形码差不多,前些年我们华大跟公安部还推动过基因身份证技术,用的也是STR技术。
法医一般会检测15~20个位点的STR,构成一个标准化的基因型。这种方法非常成熟,准确率极高,是目前法庭认可度最高的DNA比对技术。
强奸案件发生后,精液多久还能检测的到?

很多人以为DNA怎么都查得出来,这是对生物材料稳定性的严重高估。特别是在阴道内这样一个高湿度、偏酸性、菌群丰富的环境里,精子和DNA的降解速度是非常快的。
在没有冲洗的情况下,精子在阴道内一般能存活2~5天。但如果受害人在案发后进行了冲洗,特别是阴道冲洗,那么DNA的检出率会大幅下降。研究显示,清洗后的检出率可下降50%以上。而如果超过48小时才采样,成功分型的几率也会显著下降。72小时后,STR检出成功的比例已经不足30%。
还有一点很关键:即使没有清洗,只要温度高、环境潮湿,DNA也会自行降解,尤其是片段化,导致难以扩增成功。这也是为什么法医在采样时往往强调干燥、避光、冷藏保存。
那问题来了,像大同这个案子,受害人洗澡了,同时警方两天后才采样,会不会影响结果?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影响很大。
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在案发后本能地选择洗澡。这种情况下,即便精液中仍有残留,也可能只留存在阴道皱褶或宫颈口等较隐蔽部位。洗去的部分很可能就彻底失去了检出可能。
第二种情况是警方延迟取样。超过2天在取样是否会影响取样结果?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IJ)资助项目《Post-Coital DNA Recovery Study》中提到:
“While obtaining an autosomal STR profile can occur from samples taken 0 to 48 hours after intercourse in most cases, it becomes increasingly difficult to obtain such a full profile from samples taken more than 48 hours after intercourse.”
在大多数情况下,性行为后0至48小时内采集的样本可获得autosomal STR图谱,但若采样时间超过48小时,获取完整图谱将变得越来越困难。
“Autosomal STR typing from vaginal swabs obtained more than 48 hours after intercourse was not routinely performed due to the low likelihood of obtaining a full STR profile and high female DNA background.”
由于超过性交48小时后从阴道拭子中获得完整STR图谱的可能性较低,且女性DNA背景较强,本研究未常规开展这些样本的autosomal STR 分型。”
这意味着,只要时间延误或清洗发生,原本可以检出的DNA证据,可能会直接失效。
现实中也是如此,根据中国法医学杂志《关于120例强奸案法医学回顾分析》(DOI:10.13618/j.issn.1001-5728.2016.04.014)中提到,在阴道拭子的检测中,只有60%的个体识别率。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家对于STR检测的检出率不能过于乐观。
这里要特别补充一个关键概念:DNA保存时间≠DNA鉴定时间

很多人听到“DNA能保存几年”“精子在阴道里可以存活5天”,就误以为哪怕留一点点,也一定能锁定是谁留下的。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DNA能不能保存下来,这是一个分子稳定性问题,涉及的是DNA链有没有断裂、有没有被降解酶破坏、是否遭遇了高温、潮湿、pH等不利环境影响。只要这些条件允许,DNA片段可能存在。比如我们能从古尸里提取到几千几万年前的人类DNA碎片。
但,能提出来DNA和能不能做身份鉴定不是一个概念。这不是存不存在的问题,而是能不能读出完整信息。比如一张纸烧成灰了,你勉强还能看出来灰烬里边有字,但你能不能从这些零碎的字里读出来这本书原来的信息呢?能知道这是哪本书吗?
这里边涉及很多问题,比如一些STR的关键位点还在不在?有没有其他的污染物?有没有采集者的DNA或者其他人的DNA混进去了?之前我们提取的很多古人类DNA样本其实都是被污染的,我们以为分析到了古人类的DNA,实际上很多是现代人的污染。
尤其是司法鉴定,是非常严谨的,像著名的汤普森杀人案里边的DNA证据最后为什么没有被法庭承认,这里就存在着样本处理和比对方法未按标准操作,存在污染和解释偏差的风险,以及 DNA分型图谱未能提供足够清晰的区分,存在解释争议的问题。
举个例子,精液在阴道中哪怕部分DNA残留,但如果只剩一小段链、信息不完整、或者污染严重,你可能看得见DNA,却无法完成个体比对。一般来说这种情况我们也会认为STR没有成功比对。
所以还是那句话,DNA的存在时间不等于它的可鉴定时间。
从司法鉴定角度来说,鉴定结果错误(比如张冠李戴了),要比鉴定不如出来更加可怕。
在说一下,DNA检测的技术不止一种,STR不是唯一的手段

除了常规的STR分型,还有三种常见的补充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
Y-STR:只针对男性染色体,适合从女性体液中提取男性DNA,常用于性侵案件。优点是专一性强,缺点是无法区分父系亲属,比如兄弟。
mtDNA(线粒体DNA):数量多、抗降解能力强,适合毛发、骨骼等降解样本。但因为是母系遗传,个体区分能力较差。
SNP(单核苷酸多态性):位点信息密度高,适用于深度家系比对、种群背景推断,或在降解样本中补救STR失败的情况。但操作复杂,更多见于科研或重大案件。
在实际案件中,这些技术往往不是单独使用,而是根据样本状态、案件背景进行组合。例如 STR 识别范围太广时,用 Y-STR 找到性别;STR 扩增失败时,用 mtDNA 或 SNP 做兜底。
讲个案例吧。

熟悉的华大的同学可能知道,我们除了BGI以外,还有个FGI的分公司(不是FBI),也就是华大司法。是最早的一批公安部承认的司法鉴定机构。我之前就帮同事的小伙伴人肉送过一些公安部的样本,从北京拎着一个装满冰块的泡沫箱高铁去青岛。我全程带着橡胶手套,紧张的不行,生怕这箱子出点啥问题,到青岛我连酒店都没去,直接打车去实验室把箱子塞冰箱里去了。
同样,FGI的小伙伴也有过一些辉煌的司法案例,可以给大家讲一个。
2023年6月,一起发生在2001年的命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成功侦破。这起案件中,一对老年夫妇被杀于自家小卖部。虽然警方提取了现场物证,但因技术受限,始终未能锁定嫌疑人。
对于这个陈年凶杀案,警方一直没有放弃,一直在尝试各种途径破案。其实通过DNA分析,当时是锁定了一个罪犯的家族群体的,但怎么说呢,样本很零碎,锁定的群体太大了,排查对象成千上万的那种。而且家系庞杂、亲缘相似度高,理论上就是有线索,但没什么实际用处的那种。
直到2023年,警方将样本交由华大司法检测。我们采用一种新的整合型高通量平台技术,结合 STR、Y-STR、mtDNA 和 SNP 四类数据,对样本和家族血样进行综合分析。最终,成功从庞大家族中划定嫌疑人所在的家系分支,从近万人缩减到了三位数左右。
其实我们的技术人员还是在想办法进一步缩小范围,但样本不支持了……但警方觉得,三位数已经够了。他们就全军出击挨着摸排,可能是老天爷也在站我们这边,刚摸排没几个,就遇到了嫌疑人。当时是嫌疑人下楼,警方一看是摸排对象,就想喊住他,结果对面一看是警察掉头就跑,然后就被扣下了。
于是一个20多年的陈年旧案就这么告破了。
所以说呢,不同的采样人员,不同的鉴定人员,使用不同的鉴定技术,也都会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
当然这里边存在一个,你这案子恶劣程度是否够重,破案压力是否够大,以及其他证据够不够多的问题。
怎么说呢,DNA鉴定技术,它不是神迹,它是工具,是方法,是一套依赖生物样本质量、采样时机和技术策略的科学手段。它可以帮助我们还原或者接近真相,但不能替代司法判断。最终判案子,还是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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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大堆人扯str灵敏度。
“唉呀很灵敏”“唉呀很不灵敏”
扯这么多
str检出了=100%强奸 大家都觉得好
str未检出既可能是没奸,也可能是奸了没测出来。
那既然没测出来,还在拿一大堆间接证据来证明这个男的奸了,说得通吗?
测出来了就是仪器好,科学先进。测不出来就是技术漏洞。横竖都是奸了是吧?
那以后都疑罪从有吧。别讲证据了,证据全部靠“嫌疑人”提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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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哪冒出来一堆《生物学》《医学》大佬,
给你《科普》,检测出来dna,就是一定有。
检测不出来,不是没有dna,是技术手段不行,《假阴性》
反正就是有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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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广大自称严谨的生物人“科普”,这东西只有阳性和假阴性,如果有阴性那就是现场被破坏,测试方法不科学,时间代谢。
那这玩意做它干啥,默认阳性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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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6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西大同案件不是能用生物学解释的东西,因为它是一个逻辑学上的推理问题。
我先罗列一下,在我自己认知范围内和STR检测,有关的技术方面的知识和逻辑:
1.str到底是什么:
STR(Short Tandem Repeat,短串联重复序列)基因位点由长度为3~7个碱基对的短串连重复序列组成,这些重复序列广泛存在于人类基因组中。注意这里有两个逻辑陷阱:
(1.1)str序列不是仅存在于精液,性器官,而是可以在任意人体组织样本当中的被检测到。
(1.2)str序列和基因序列完整性,细胞结构完整性,组织结构完整性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换句话说,即使是样本被破坏后导致细胞破碎,组织结构解体,甚至基因组序列和DNA结构发生了破坏,也是可能检测到str序列的。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str序列的物理性质所决定的,它自身是3-7个碱基对组成的短串序列,单链的碱基和碱基之间是以3',5'-磷酸二酯键链接的,而非氢键。
2.STR检测精度非常高,可以做到痕量级的检测,即在纳克(ng)级别的检测。(1g =1000mg,1mg=1000μg,1μg=1000ng,常见的阿司匹林肠溶片剂含有的阿司匹林原粉是40mg/片)
3.检测的样本,可能会因为保存环境,例如洗涤等情况造成破坏。
4.女性体内str检测结果和性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如果在体内样本检测是阳性,则一定有过对方组织样本的侵入,但是不一定保证是阴茎;检测结果是阴性,不能排除取样位点和环境等因素。即str样本单独的检测结果,无法证明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只能在阳性结果状态下证明,女的体内有过男性组织样本的侵入,但不一定是阴茎。
5.女性内裤等内衣样本str检测结果:如果女性内衣,内裤上的样本str检测是阳性,则证明男性的身体组织接触过这些衣物。反之,如果检测结果是阴性,不能排除男性的组织样本接触过这些衣物。
<hr/>上述逻辑理清楚了,才能去讨论山西大同的案件问题。
我个人通过公开渠道,搜集到的有关山西大同案件的几个公认的事实和逻辑:
6.女性报案人处女膜没有破.,少数情况下性行为不会导致处女膜破裂,即处女膜完整不完整无法判断有无性行为。
7.检测机构多次进行了采样后,未在女性内衣和体内检测到男性str。
8.现场床单上检测到了男性精斑和双人DNA的混合样本。
9.女性报案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10.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11.报案人和被告人的有互相可以印证的供述。
12.警方接线员作为证人,证明自己在接线过程中女方一直在哭泣,称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hr/>按照我国现行司法规定和实践进行分析,强奸罪需要证明两件事情在同一个事件中同时发生:
(1)发生了性关系。
(2)用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了妇女意愿。
关于(1)的讨论:
基于上述公认的事实,证据12和证据11和证据8,是可以穿成一条证据链的。但是根据这个证据链能否推演出性行为一定是发生的,这是公众和法律从业者分歧最大的地方。
很多法律从业者,都是认为证据12,11,8是可以互相印证,表明性行为是发生过的。
之所以会有这个观点,是基于这些人的从业经历,即在他们看来报案人与被告人可以互相印证的供述,即证据11的可信度非常高。
下面这个图,是摘自我另一个有关山西大同案件的评论区,某重庆法官的评论。


但是普通人看来,证据11的可信度是没有那么高的。那么证据8中的精斑和混合DNA,可以有其他合理的解释。例如手淫产生的精斑,女性接触过床导致的生物样本遗留,最终混在一起。即精斑的产生,只能说明男性有过射精的行为,但是不能证明是男性侵入了女性身体完成了上述过程。
关于(2)的讨论
有没有关于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
这里有一个逻辑陷阱,即暴力不等于胁迫,胁迫不等于暴力,两者可以同时发生。
现有的证据9,10,11可以形成一条证据链,证明男性有过暴力行为,但是有没有胁迫是无法印证的。
同时,考虑到不同群体对于证据11可信度的认可,在普通人看来也就无法证明暴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发生性行为。
<hr/>如果按照现在官方的审判结果进行推演,那么官方认定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男女约见在一处空间,男性使用暴力,胁迫女性发生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女性并不是完全被男性通过暴力制服,有过烧窗帘,扯窗帘等行为,并且性行为后,男性没有再控制女性,女性有过逃离,后被拽回。
此时,在上述推演的叙事中,女性内衣的str检测结果就变得非常重要。
假设在女性内衣的样本中,str检测结果是阳性,那么无论证据11是否可信,上述推演都是可以互相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1)和(2)是在同一个事件中同时发生的。
因为现有的证据已经表明男性使用了暴力手段,既然是使用了暴力手段那也就意味着如果男性是通过暴力手段强迫和女报案人发生了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男性的手一定会接触到报案人的内衣,而女性也一定保护自己的内衣不被脱掉。在双方争抢的过程中,也就一定会在内衣上留下男性组织细胞的碎片。即使是在的极端情况下,男性通过重击女性头部,掐脖子等方式造成昏迷,也是需要男性接触女性内衣,才能完成后续性行为的。
这也是为什么警方会在女性报案人报案后,多次对报案人的内衣进行str的检测的原因。只要其中任何一次检测到内衣上str是阳性,那么就可以串联起所有的证据,并且增加证据11的可信度。
可现实是警方在任何一次的检测中,都没有在内衣上检测到有男性的str。
在缺少关键物证的前提下,证据11的可信度,也就成了舆论的焦点。
换句话说,在缺失内衣str阳性结果和证据11可信度较低的情况下,这个故事也可以变成其他版本:
男女小情侣在一个密闭空间,偷吃禁果,过程中女性自发脱了内衣,床上也留了精斑。后续俩人因为某个原因发生了争吵,演变成打架和互殴,烧了窗帘……
男女小情侣在一个密闭空间,偷吃禁果,没吃成。过程中女性自发脱掉内衣,男性想进去没进去,留下精斑。后续因为某个原因发生了争吵,演变成了打架和互殴,烧了窗帘……
男女小情侣在一个密闭空间,男性之前有手淫导致精斑。女性坐在床上,俩人因为事情发生争吵,演变成了互殴,烧了窗帘。
…………
当然了,还有一种逻辑,也就是将证据11的可信度认定的非常高,那么此时内衣str的检测也就失去了价值。因为无论内衣的str检测结果是否为阳性,都不影响法官的判决。
<hr/>以上,是我尽可能地客观去表述,我对整个山西大同事件的分析。下面这部分属于我自己的私货:
强奸在中国传统价值观里是非常重的一个罪行和道德污点。我作为一个生物狗,对于最终判决只能说是震惊。我个人一直认为对一个人罪行的审判应该慎之又慎,因为这个判决结果一旦生效,它影响的不仅是被害者同样也是嫌疑人的一生。
在这个案件之前,我从未认为现代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居然会比论文审稿还要宽松。事实上,如果我按照某些法律人士在这个案件中所持有的标准去发表论文,那么结果一定是稿件被拒收。审稿人肯定会认为论文缺失关键数据,无法证明结论真实可靠。
我接受的教育和经历告诉我,如果三个在数学上的互相独立的小概率事件如果同时在一个事情中发生,那么这个事在现实世界基本上可以认为是不应该存在的。但是在大同的事件中,处女膜没有破损,女性体内样本str阴性,女性内衣str阴性,三个小概率事件同时发生。
当下法医学的str检测,本身就是非常精密的一种检测方式。有关str的科普,在这个问题下面已经非常多了,很多还是法医学期刊上的论文。但在大同案件中,警方不仅是进行了一次取样,而是多次取样,每一次取样都是客观独立的。多次的结果都是阴性,实际上已经从概率学上给出了最有可能的发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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